全校各单位:
根据学校职员聘任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做好2005年度职员聘任工作,现将填写职员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签订聘用合同对象
所有受聘职员均须与学校签订《厦门大学职员聘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2002年12月31日以前录用的职员(含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
2.2004年来校工作的聘用制职员;
3.本校其他系列转入职员管理的人员;
4.兼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须纳入职员管理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
1.至2005年7月31日为止,原签订的聘用合同未到期者;
2.至2005年7月31日为止,个别将退休的人员;
3.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后勤集团晋升高一级的职员,只记录个人档案,不签订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合同
1.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编的本校受聘职员(根据规定可聘至退休的人员除外)的聘期为3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如聘期内遇职员职级晋升者将于该年度重新签定聘用合同);
2.2004年按聘用制管理的党政管理人员的聘期从其来校报到工作之日起(大部分为2004年8月13日或14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从来校报到工作之日起算;
3.本校辅导员由教学系列转聘职员、专业技术系列转聘职员,聘期均至2007年12月31日,起聘时间以学校公布的文件为准;
教师系列、新任党政领导职务且同时需纳入职员管理的人员,聘期从任命时起至2007年12月31日(补充条款里签注:“如遇免职等情况解除党政职务的,则至解除职务时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1.根据《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厦大人[2005]53号)文件规定,凡工作累积已满25年(其中须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职员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学院(单位)对所填内容进行认真核实。
2.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甲方聘用乙方至退休,聘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至乙方退休之日(生日)止。
三、有关聘用合同填写的几个问题
1.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附件除外)由学校统一印制,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自行复制的一律无效。
2.“受聘职务(岗位)”一栏一律以学校下文聘任的职员职务为准。
3.受聘人员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附件形式加以规定,根据受聘人员受聘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详细填写。此附件格式请从人事处主页“职员职务聘任专栏”中下载,填写后统一用A4纸打印。
4、关于第四条第三款“社会保险待遇”的选择:①2002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的,一般只参加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选(2);②2003年1月1日以后来校的新聘任的职员,一般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选(1)。
5、“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填写说明
在聘期内如符合高聘条件的职员,可按照如下格式填写:“聘期内若符合职员高聘条件,且拟应聘的职员职级有相应空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高聘。”
6、合同第四页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如下(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内容不填写,甲乙双方不用签字。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向签订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传达《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及有关职员聘任政策规定;
2.聘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由用人单位汇总于7月22日前送交人事处人事科,学校签章后再返回二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保存;
3.签订聘用合同是学校推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的基本依据。各单位应重视聘用合同的签订,根据学校文件规定认真填写、审核,如发现问题或有其他建议,请与我处联系。
厦门大学人事处
20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