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急)

发布人: 吴智庆 | 发布时间: 2005-08-26 | 阅读数:
全校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请各单位尽快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填写申报表,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材料(目前已经享受津贴的人员不需要填表),并在2005年8月30日前将本单位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的材料报送人事处人事科,人事科须在2005年9月2日前将所有材料整理成册报送福建省人事厅。 一、申报对象:(1)2005年1-6月从省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2)2000年5月20日-2004年12月31日从省外、海外引进但尚未申报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3)在省内单位间新调入的原已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各有关部门、单位申报时应按《申报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提交的相应材料》(附件1)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附《2005年上半年新增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2)。 二、已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月起原单位应终止发放生活津贴:(1)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出国定居,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或自动离职的;(3)调出原单位或被解聘以及离退休后工资关系不在我省原单位发给的;(4)因去世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5)2000年5月前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表彰奖励者、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截止2005年5月已满60周岁,或原已满60周岁,并且领取生活津贴满5年的。凡有上述终止发放人选的单位,应如实填写《终止发放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3)一并报送人事处人事科。 三、经我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引进的省外在职高层次人才,其引进时间(即享受津贴时间)为引进对象工资关系迁入接收单位当月起。如工资关系迁入时间早于我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引进(或确认为引进对象)时间的,其引进时间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引进(或确认为引进对象)的时间。2、外省籍以及在省外高校就读的闽籍博士生毕业后到我省就业的,其引进时间为我省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接收时间。其中,在省内高校毕业的外省籍博士生必须提供攻读博士研究生入学时户籍从省外迁入的证明。 3、留学回国人员的引进时间为我省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的时间。 四、填报表格:各申报人应按“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应提交的材料”(附件1)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填写《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呈报表》(附件4)。 另外,各单位整理后将《2005年上半年新增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2)以及《停止发放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3)报送我处人事科。 五、各单位对申报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并加盖公章。 六、附件1、2、3、4均可到以下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2、2004年下半年新增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 3、停止发放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 4、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呈报表 附件下载:终止发放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XLS 附件下载:我省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开始申报.doc 附件下载:申报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提交的相应材料.doc 附件下载: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呈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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