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今年,我校继续被列入福建省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的高校之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集的组织领导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优化兵员结构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
征兵期间学校成立征兵工作小组,党委潘世墨副书记任组长,漳州校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黄如彬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医院、漳州校区学生办、选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征兵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政策制订、宣传发动、目测摸底、报名推荐、体检、政审等工作,协助思明区人武部门完成征兵任务。各学院、漳州校区要指定一名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专人负责,要本着对党和国家以及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识征兵工作,要把征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契机,广泛开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及《征兵工作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在校大学生的爱国之心和报国之志,调动他们报名应征的积极性。同时配合学校征兵工作小组做好目测摸底、报名推荐、体检、政审等工作。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三、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女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7至20周岁;征集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1、征集程序。征集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自愿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自愿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单位党委、园区工作站报名,各单位经初选,将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推荐名单汇总,并填写《预征对象推荐表》(另发),报校征兵工作小组办公室。(地点:校嘉庚主楼13层学生处教育科办公室)
2、体检办法。对我校确定为预征对象在校大学生的体检工作,主要由厦门市思明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开征前,由思明区征兵办公室协助校医院搞好应征大学生的初检工作,确定送检对象。开征后,由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在校大学生进站体检工作。
3、政审办法。对我校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并承担其入学后的政审责任。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并承担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审责任。
我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退回在校大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思明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五、优抚政策和奖惩规定
1、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其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工龄。发放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交入伍学生父母。入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在入伍后一个月内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优待安置证书》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函》,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原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并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照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优抚政策和标准,增发当年度优待奖励金。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复学毕业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不能复学的,由入伍地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各学院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3、入伍后的培养使用方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将尽可能将安排他们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4、免交学费。我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顺延的学制,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学校助学金。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享受一等奖学金一次;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三等功以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在正常学制内享受一等奖学金。
5、退役后的复学。学生服满现役期,根据个人申请,立即办理复学手续,可在原系列(普通本科或高职本科)根据个人志愿选择专业就读,本科生取得学位后,学校适当放宽保送研究生条件,并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生取得学位后,学校免试、直接保送其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在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未服满现役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除按《兵役法》、《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惩处外,取消其保留学籍和复学资格,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6、由我校征集入伍的学生同时享受厦门市及思明区相关的优抚政策。
六、具体时间安排
1、从现在开始至10月31日为组织准备和宣传教育阶段。
2、11月1日至20日为体检、政审阶段。
3、11月21日至12月9日为复查、复审、定兵、走访阶段。
4、12月10日至30日为新兵交接、输送和总结阶段。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厦门大学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