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定期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 陈文彬 | 发布时间: 2005-10-14 | 阅读数:
厦劳社[2005]204号 关于国家公务员定期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国家公务员每年能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务员体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并按规定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用人单位,其国家公务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二、公务员体检项目:分为常规检查项目和选择检查项目(见附件),前者为必须检查内容;后者用人单位或本人可根据公务员自身的健康状况选择项目进行检查。 三、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认定。 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或个人自行联系承担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只能选择在一家具备体检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得跨院体检。 五、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为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中设立“体检专用标志”。 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体检时,直接在承担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登记;每年体检费应控制在当年度标准额度内,超出标准的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 七、承担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体检专科,配齐体检设备,选派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医护人员从事体检工作,应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并做好体检资料的建档与保密工作,确保公务员体检质量。 八、承担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每社保年度结转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上年度公务员体检的刷卡记录和公务员体检登记表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与承担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体检费用。 九、2005年度公务员体检从9月1日开始,体检费标准为每人400元整。以后年度公务员体检的时间,在每社保年度结转完成后即可进行,体检费标准在年度结算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厦门市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承担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厦门市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 体  检  内  容 常规检查项目 一般检查 内科: 身高、体重、 血压、心肺、肝脾等检查 外科:浅表淋巴结、甲状腺、皮肤、脊柱、四肢、外生殖器、乳房 眼科: 视力、辨色力 五官科 耳、鼻、咽、喉检查 化验检查 常规检查 血常规、尿常规 肝功能 肝功、乙肝表面抗原 肾功 尿素氮、肌酐、尿酸 血糖血脂 血糖、甘油三脂、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辅助检查 心电图 常规心电图 B超 肝、胆、脾、胰、膀胱、双肾 X线 胸部平片 选择检查项目 专科检查 眼科 验光、眼压测定、裂隙灯检查、间接眼底镜检查 妇科 外阴、盆腔器官形态学检查;白带、宫颈细胞涂片采样;镜检滴虫、霉菌、清洁度检查、细胞巴氏染色、双乳红外线透照 化验 癌前检查 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等 常规化验 血常规(五分类)、血流变学3项、血沉、血型、乙肝两对半检查 免疫检查 抗“O”、类风湿因子、甲状腺功能5项、抗艾滋病抗体、糖尿病3项 辅助检查 心电图 动态心电图 B超 子宫、双侧附件、腔内B超检查、心脏超声检查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胸腔、腹部、胃肠道、泌尿生殖系 二、承担公务员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 厦门市第一医院     厦门市第二医院     厦门市第三医院     厦门市中山医院     厦门市中医院      驻军第一七四医院   厦门市第一门诊部    思明区医院     翔安区同民医院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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