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05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

发布人: 吴智庆 | 发布时间: 2006-01-17 | 阅读数:
发布单位:劳工科 发布时间: 2006-1-16 10:03:28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闽人发【2002】7号)和厦门市人事局、财政局《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奖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校2005年度教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在职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为三等(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发放标准 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及省、市津补贴,即职务工资、30%津贴、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特区津贴、厦门地区补贴、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 三、下列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标准: 1、上半年录用、聘用的人员全额发给,下半年录用、聘用的发一半。 2、留学回国人员及从校外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全额发给。 3、出国访问、学习、科研合作、讲学人员,上半年出国的发一半,下半年出国的全额发给。 4、一年请事假累计满1个月以上及一年请病假累计满2个月以上(工伤除外)的不发。 5、转岗人员中从事临时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发给,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不发;待岗人员不发。 6、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二等(合格)及以上的,发当年12月份的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生活补助、特区补贴、厦门地区补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发当年12月份的退休费的50%。 7、正在立案审查和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发。 8、经学校批准聘用的流动岗人员,上半年聘用的发给1000元,下半年聘用的发给500元 ;临时合同工,上半年聘用的发给300元,下半年聘用的发给150元。 四、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发放方式:直接存入个人工资存折。 六、发放时间:2006年元月11日发放。 人事处 二00六年元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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