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做好2005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吴智庆 | 发布时间: 2006-02-23 | 阅读数:
法学院各位教师: 请符合申报条件教师于2月24日上午前将申请材料交院人事秘书。 法学院 2006年2月22日 发布单位:人事科 发布时间: 2006-2-22 15:42:09 全校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请各单位尽快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填写申报表(目前已经享受津贴的人员不需要填表)。 一、申报对象为:(1)2000年5月20日-2005年6月30日从省外、海外引进但尚未申报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2)2005年7月1日—11月16日从省外、海外引进的符合闽人发[2001]20号文规定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3)在省内单位间流动的原已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各学院(研究院)申报时应按申报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提交的相应材料(附件1)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附2005年下半年新增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2)。 二、津贴发放时间认定标准:经我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引进的省外在职高层次人才,其引进时间(即享受津贴时间)为引进对象工资关系迁入接收单位当月起。如工资关系迁入时间早于我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引进(或确认为引进对象)时间的,其引进时间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引进(或确认为引进对象)的时间。2、外省籍以及在省外高校就读的闽籍博士生毕业后到我省就业的,其引进时间为我省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接收时间。其中,在省内高校毕业的外省籍博士生必须提供攻读博士研究生入学时户籍从省外迁入的证明。 3、留学回国人员的引进时间为我省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的时间。 三、已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月起应终止发放生活津贴:(1)改任国家公务员的;(2)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的;(3)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出国定居或解聘、辞职、自动离职的;(5)调出原单位、去世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 凡有上述终止发放人选的学院(研究院),应如实填写《终止发放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3)一并上报。 四、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各申报人应按“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应提交的材料”(附件1)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呈报表》(附件4)。 请各学院(研究院)整理后将申报材料、《2005年下半年新增享受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2)以及《停止发放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花名册》(附件3)于2006年2月26日前送达人事处人事科。人事科须在2006年2月28日前将所有材料整理成册报送福建省人事厅。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凡属2005年11月17日前从省外、海外引进但尚未申报生活津贴的高层次人才,此次应一并申报完整,省人事厅今后将不再办理。 2、申报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研究院)对申报对象要准确把握,杜绝虚报或漏报,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并加盖公章。 3、统一于2005年8月办理《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且于当月有申报过高层次津贴的留学回国人员,勿需再准备申报所需证明材料,但须重新提交《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呈报表》(附件4) 附件下载:附件1 附件下载:附件2 附件下载:附件3 附件下载: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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