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务处《关于工改增资补发款个人所得税计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陈文彬 | 发布时间: 2007-04-03 | 阅读数:
公告内容: 关于工改增资补发款个人所得税计缴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保证我校本次工资改革增资补发能按人事处的工作安排于2007年3月23日准时发放,财务处根据厦门市地税局的要求先按工资薪金九级累进税率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预扣税款后的实发数于本月23日转入教职工工资卡。 现接厦门市地税局的电话通知,本次国家统一工资改革补发工资,按照厦门市财政支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扣税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我校此次增资一次性补发的区间为2006年7月-2007年3月)。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所属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起征点指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下同)的,该增资补发款统一按5%综合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2、所属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但本次增资补发数+所属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的,(本次增资补发数+所属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统一按5%综合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3、本次增资补发数+所属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的,该增资补发款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通知精神,我处于2007年3月28日将差额税款转入教职工工资卡内,请全校教职工及时至工资发放银行查询到帐情况。 2007年4月起教职工工资将按套改后的新工资标准发放,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教职工日常由于职务职称变动等发生的调资,其补发部分计入所属月份,仍按当月工资薪金九级累计税率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处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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