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原省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07年从事教育工作满25周年(女)、30周年(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荣誉证书的颁发对象为截至2007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累计满25年的在职女教师(含教育工作者)和从事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在职男教师(含教育工作者)。往年已获证书者,不再重报。
二、请各单位于7月20日前汇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教职员工名单,正确填写:《2007年颁发从事教育工作30(女25)周年荣誉证书花名册》(见附件),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事处人事科。
厦门大学人事处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