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提高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的通知

发布人: 陈文彬 | 发布时间: 2008-03-17 | 阅读数:
全校各单位: 根据学校2008年第2次、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校教职工月住房补贴按12%的比例发放,并取消《厦门大学关于执行厦门市房租标准实行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的住房补贴上限。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开始。住房补贴的计算口径与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致。 1、在职人员的计算基数: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试点保留、高出保留、特区津贴、职务补贴、厦地补贴、校内津贴、校内岗位津贴(市专家补、院士补、其他津贴、兼职补、住房货币补贴、引进人才补贴及其他补、扣款除外) 2、退休人员计算基数: 基离退费、生活补助、校内生活补、生活补贴、厦地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归侨补、政府津贴、高龄补、老专家补、电话补、院士补、校内津贴等除外)。 校财务处将尽快补发2008年1、2月份的住房补贴差额部分。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上一条:关于召开厦门大学二○○八年度科研工作会议的最新通知

下一条:关于申请欧盟“玛丽居里”行动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