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资产〔2008〕60号
关于加强校园内教职工租赁住房
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保持校园稳定和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氛围,构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消除教职工租赁住房私自转租、出借等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给学校带来的不良影响,学校决定对校园内教职工租赁住房加强管理。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内教职工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校园内租赁住房管理,及时全面掌握租赁住房使用的有关情况,严禁校园内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行为,是依法治校,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加强校园住房管理,构建和谐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师生员工、服务建设“平安校园”的高度,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强和改进校园内租赁住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让广大教职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内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性,并做好有关教职工的思想工作。承租校园内租赁住房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同志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租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切实加强租赁住房管理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校园内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国凤任组长、赖虹凯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工会、资产后勤处、后勤集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办公室”),人员从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实施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方案。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要具体负责,要指定专门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校园内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加强校园内租赁住房的管理
目前,我校教职工租赁住房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福利性租赁房:承租者为2003年4月1日前学校在册的教职工;二是短期过渡性租赁房:承租者为2003年4月1日起学校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进站人员、短期讲学讲座学者、其它院校来我校进修访学等。
对于校园内教职工租赁住房,学校严格按照《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厦大办〔2000〕37号)、《关于转发〈厦门大学住房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大资产〔2001〕20号)、《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合同》和《厦门大学过渡房租住合同》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进行管理。
凡是符合《关于转发〈厦门大学住房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违反学校规定占用住房的,均属于清房对象; 凡是非本人及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的,不论是否取得收入,均视为转租、出借行为。
(一)参照厦门市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统一调整福利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二)属于清房对象的,取消住房租赁资格,收回租赁住房。
(三)办公室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发现承租户私自将福利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从当月起按照《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和《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合同》对承租户进行处罚,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当事人承租资格,收回租赁住房。
(四)过渡房、校长公寓、博士后公寓等短期过渡性租赁住房,严禁任何形式的转租、出借。一经查实,收取70元/平方米•月的违约金,终止承租资格,收回租赁住房,并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严格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满,严格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续签;不符合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收回租赁住房。
四、鼓励教职工退还校园内福利性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学校鼓励教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货币补贴方式鼓励租住校园内福利性租赁住房的教职工将房屋承租权退还学校。
五、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广泛宣传,统一认识。充分利用广播、校刊、专栏、简报、网络、校电视台等形式和有组织的宣传发动,宣传学校加强校园内租赁住房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使广大教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解配合学校工作。
(二)承租人自查、自纠。校园内租赁住房承租人统一填报《厦门大学教职工租赁校园内住房自查表》,并对转租、出借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将在学校“两公开、一监督”栏和各楼栋公布自查结果和自纠情况,设置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转租、出借等违规行为。
(三)建立校园内租赁住房使用状况动态信息库,对教职工的转租、出借行为进行记录。
(四)开展清房工作。
1.2009年1月4日起,对列入清房对象的,发放清房通知限期退出住房,逾期未退者,领导小组将会同所在单位的领导、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进行清理,收回住房。
2.2009年1月4日起,办公室组织对校园内租赁住房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如遇有人故意不开门或阻挠调查,拒不提供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工作人员张贴通知或反馈到户主单位要求限期到办公室说明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说明的,亦视为转租、出借。
3.整改阶段。2009年1月21日-4月20日,核查认定为转租、出借的教职工进行整改。
4.清退违规租赁住房。2009年4月20日起,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住房承租权,收回租赁房。
(五)签订租赁合同。2009年2月21日起,符合承租资格的教职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六、成立校园内住房租赁管理中心
学校成立校园内住房租赁管理中心,将学校管理的住房、收回的违规转租、出借的住房、自愿退还的住房,作为房源,供教职工租赁。教职工可参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学校承租住房,以实现校园内租赁住房的市场化、规范化管理。
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工租赁校园内住房自查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