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 吴智庆 | 发布时间: 2009-01-07 | 阅读数:
各位老师: 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已经正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奖项设立及奖励金额 (一)奖项设立 本次评奖分为两类:法学教材奖(高等院校)和法学科研成果奖。两项奖各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 (二)奖励金额 1.法学教材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2.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二、评奖原则 (一)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思想观点正确、积极。 (二)法学教材类参评成果应体例严谨、规范,内容科学、先进,理论深度恰当、合理。 (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能够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法学应用研究类参评成果应具有明显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对解决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实践问题有所突破,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四)学术观点系统、完整,论证科学、充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朴实。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成果期限 2005年12月1日 —— 2008年11月30日 期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出版、发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应用类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报人资格 1.申报人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2.申报人必须是上述申报单位中在编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 3.每位申报人(含牵头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4.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义申报。 (四)申报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研究咨询报告、论文等均可申报。 2.多卷本著作应视为一部著作整体申报,如著作没有完整出齐,不能申报。 3.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必须具有主题书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题书名不同,可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6.在同一刊物连续多期刊登的论文,应作为一篇论文单独申报。 7.研究咨询报告,如公开出版或发表,可直接申报;如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则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对实务部门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 8.已获中宣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单位奖项的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9.在国外出版、发表无中文翻译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奖程序 (一)初审 由申报单位及司法部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申报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成果的思想观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者。 2.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 3.著作权属存在争议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报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司法部职能部门在各申报单位审核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不予参加下一阶段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与本《公告》不符的,随时取消参评资格。 (二)第一轮专家评审 由司法部职能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审。 (三)第二轮专家评审 由司法部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同行复审。第二轮专家评审采取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推荐获奖成果。 (四)公示 由司法部职能部门在《法制日报》、《中国司法》、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中国普法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对获奖成果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五)公布和颁奖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获奖成果正式公布、颁奖。 五、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评审书》 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一式7份(其中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发送电子邮件)。 2.申报成果 (1)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著作类成果一式3份(套)。 (2)论文和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一式6份,统一装订在《申请评审书》之后,包括论文、研究咨询报告全文、公开发表的期刊封面、目录页复印件;如申报的论文属于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其中之一,须将该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封面和版权页、论文全文一起复印上报。 不宜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须同时附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3.申报的成果无论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二)申报时间 2009年2月18日前将材料交院科研秘书。 联系人:张随刚,电话:2181960,E-mail:zsk@xmu.edu.cn。 社 科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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