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0年我校应届毕业生征兵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苏泓尹 | 发布时间: 2010-10-25 | 阅读数:
全校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我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报名工作,根据我省征兵工作会议及闽教学〔2010〕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一)2010级应届毕业生。女兵征集继续全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实行网上报名(http://zbbm.chsi.com.cn)。 (二)依法应当缓征的在校大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名应征。 二、征集条件 (一)年龄:男性学生为年满24周岁以内,女性学生为年满22周岁以内。 (二)身体条件:男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62厘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2厘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过于肥胖或瘦弱者除外。视力要求为右眼视力达到4.6、左眼视力达到4.5。 (三)户籍条件:应届毕业生须是厦门本地户口。非厦门本地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滞留学校集体户口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应征。 三、征集时间 (一)从现在开始——10.31 组织准备、宣传动员阶段 (二)11.1——11.20 体检、政审阶段 (三)11.21——12.9 复查、复审、定兵、走访阶段 (四)12.10——12.30 新兵交接、运输、总结阶段 四、优抚政策 (一)应届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 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对于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在校大学生 1.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其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工龄。发放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交入伍学生父母。入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在入伍后一个月内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优待安置证书》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函》,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原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并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照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优抚政策和标准,增发当年度优待奖励金。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复学毕业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不能复学的,由入伍地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各学院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3.入伍后的培养使用方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将尽可能将安排他们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4.免交学费。我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顺延的学制,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学校助学金。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享受一等奖学金一次;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三等功以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在正常学制内享受一等奖学金。 5.退役后的复学。学生服满现役期,根据个人申请,立即办理复学手续,可在原系列根据个人志愿选择专业就读;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符合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其中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推荐。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在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未服满现役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除按《兵役法》、《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惩处外,取消其保留学籍、复学和安置资格。 五、征集工作 各学院要做好2010年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报名工作。针对2010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就业存在较大困难专业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要由辅导员负责“一对一”的入伍宣传,把国家鼓励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讲清讲透,逐个进行再宣传、再动员。 六、联系方式 厦门市思明区征兵工作办公室:8269311(24小时值班) 厦门大学征兵工作小组办公室:2188231(上班时间); E-mail:xscjyk@xmu.edu.cn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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