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第三批公务人员类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人: 陈文彬 | 发布时间: 2011-10-28 | 阅读数:
关于第三批公务人员类保障性住房 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我校2011年新进教职工报到情况,我处将组织第三批公务人员类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 10月31日前在申请人在资产后勤处主页的“在线业务办理”版块选择“保障房网上申购”填写个人信息进行申报,以便我处统计人数确定所需房源。 11月3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表及材料,由所在单位对材料进行初审; 11月4日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的名单及提交的资料递交资产处房地产科进行复核(需寄往外地开具证明材料的可延期至11月11日递交)。 二、申报条件 根据《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规定,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子女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如果单身需满35周岁才可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申请前5年内无任何房产转让行为; (3)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另:单身未满35周岁人员可采取周转性保障房模式参与申请。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1、申请人填写《公务人员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填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到颂恩楼705室领房地产管理科领取,自行复印的表格无效。 (2)申请人在申请表格第二页的承诺书下方确认签字。 (3)若户籍为集体户,根据户口所在地首页,在“房屋座落”一栏填写集体户地址,“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填写集体户所属单位地址;若户籍为家庭户,根据户口所在地首页,在“房屋座落”一栏填写家庭户地址,“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填写户籍所在地房产的产权人。 (4)共同申请人若非我校员工,须在表格第6页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签字盖章;若无工作单位,须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盖章(无需填写相关住房及货币化补贴情况);申请人单位证明及所在单位意见由学校审核后统一盖章确认,所在单位(学院)无需盖章。 2、申请人填写《公务人员保障性商品房评分表》(附件1)。 3、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页、户口页首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所在单位核对);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子女抚养证、法院判决书。 (2)共同申请人(含年满18周岁的子女)若未在本校工作,除表格盖章外,须另外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及货币化补贴情况的纸质证明材料原件(附件2)。 (3)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为家庭户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的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供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材料(租赁房需提供租赁合同)。 (7)特别说明: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核对原件后盖章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无误。 请各单位配合我处工作,务必通知本单位相关教职工。 特此通知。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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