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2年度从教三十(二十五)周年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人: 吴智庆 | 发布时间: 2012-09-26 | 阅读数:
发布单位:人事科 发布时间: 2012-9-26 10:35:17 全校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闽教人﹝2012﹞8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2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周年(男)、25周年(女)的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说明: 1.本次荣誉证书的颁发对象 截至2012年8月31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按教龄计算,不按工龄计算。 2.从教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计算从教年限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底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2)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3)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4)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5)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只适用于审核、颁发从教荣誉证书,不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二、申请程序 1.请各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附件一)并签字后提交至所在单位。审批表请准确填写,错误、虚假填写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2.各单位审核申报者提交的《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汇总填写《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附件二)。 3.《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和《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人事处人事科。 三、其他说明 请各单位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连同教师个人填写的《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报送至人事处人事科,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到rscjf@xmu.edu.cn。 厦门大学人事处 2012年9月26日 附件下载: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 附件下载: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

上一条:关于二零一二年第二次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5,原WSK.EPT)报名的友情提醒

下一条:关于召开法学院全院教工大会暨中秋教工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