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院2015年兼职辅导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高斌 | 发布时间: 2015-10-20 | 阅读数:

根据《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的实施意见》〔(2009)厦大学20号〕的文件精神,学院将继续开展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现将2015年兼职辅导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

1.学院党务秘书、专任教师、博士后;

2.优秀研究生及推荐免试攻读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选聘人数

4人。

三、选聘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4.道德品质优秀,率先垂范,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能成为学生的楷模;

5.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要学业优良,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在校党政机关部门实习经历的优先考虑。

6. 兼职辅导员任职期限一般情况为两年。

四、选聘时间安排

1.报名:10月20日-21日,应聘者填写《厦门大学辅导员岗位应聘报名表》(附件),将纸面版和电子版表格交给分管辅导员,本科生高斌老师,邮箱:lawtw@xmu.edu.cn,研究生宋磊华老师,邮箱:songleihuaa@126.com。

2.公示:10月21日—10月23日,学院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面试名单在学院网站或者学院易班主页上进行公示3日(包括续聘人员)。

3.组织考核:10月23日,由学院组织面试考核,由学院与拟录用人员双向选择确定拟录用人选,学院填写《拟聘兼职辅导员面试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留存学院备案。

4.审批:10月25日,学院将《各学院拟聘兼职辅导员情况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生处发布录用结果。

五、有关管理工作

1.学院将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管理,严格执行“学徒制的培养模式,即一名专职辅导员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共同完成“带班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要做好对兼职辅导员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担负起责任,切实做到放权、不放责,兼职辅导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作为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2.兼职辅导员凡因故需要予以解聘或调整的,应及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上报学生处备案。

3.兼职辅导员工作时间达到1年以上的,学校将出具任职证明。

4. 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按勤工助学设岗计酬,一般情况下每年发放11个月(寒假期间不发放)劳酬,每月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元(跨校区工作的不超过1200元)。兼职辅导员需认真填写劳酬申报表,由院学生工作组根据兼职辅导员具体工作情况和工作量提出建议发放相应劳酬,并签字盖章。

5. 考核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学院亦可根据情况配套相应的物质奖励。对于学生兼职辅导员,学校将增发2400元的工作津贴,给予奖励,并在新聘专职辅导员时视业绩优先推荐。

6.从今年11月开始,学校将对兼职辅导员的劳酬申报工作采取无纸化办公,学院请于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前通过办公室自动化系统(OA)上报至学生工作处。兼职辅导员的劳酬申报表请扫描为1个PDF文档,和学院兼职辅导员劳酬申报汇总表一并作为OA报告中的附件。逾期将不予补发。

 

附件: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岗位应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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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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