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2015—2016学年评奖评优工作已启动,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评奖评优的相关文件
本次评奖评优参照以下文件(附件1)执行:《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厦大学〔2013〕18号)、《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2013〕19号)、《厦门大学关于师范类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的规定》(厦大学〔1995〕4号)、《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13〕20号)。
二、参评对象和名额
(一)参评对象
本次评奖评优的参评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正常学制内),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以及外国来华留学生。硕博连读学生在博士第一年可以硕士生资格与研三的同专业同学一起参评。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面向本科生评选,其中学业进步奖学金面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本科生评选。
(二)评选名额和金额
1.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总计不超过50%(其中学业优秀奖学金30%,其他几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合计不超过20%),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分别为:
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10%),二等奖500元/人(可参评学生数的20%);学业进步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学术创新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0%);社会实践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志愿服务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文体优秀奖学金5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2.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表彰人数分别为可参评人数的2%、8%和2%;
3.艺术学院师范类学生的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与“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相结合,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在三等奖学金的基础上分别补发350元和150元。
(三)评奖指标基数
1.本科生的评奖评优人数的依据是教务处2014年10月的统计数据。转专业的本科生在当年度回转专业前的所在单位参评;
2.研究生的评奖评优比例数的依据是研究生院2015年10月的统计数据。
三、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评奖评优通知;
(二)学院组织评奖评优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
(三)学院评审小组审核、确定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文表彰;
(五)学校发放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颁发荣誉称号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评奖评优的指标数见附件2、3,各单位在学生处下达的评奖评优指标内进行评审,不得随意调整;
(二)学院评审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的评奖评优工作。各学院应加强本单位评奖评优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注重听取学生的意见,按照评审程序开展评奖评优工作并报送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能反映本单位评奖评优的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以及学院评奖评优实施细则、学院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等;
(三)评选时把握以下几点:
1.参评学生应符合相应评审办法中规定的评选条件;
2.参评学生在评审年度必须具有志愿服务经历(包括从事社区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救助、抢险救灾、赛会服务、公益服务、支教服务等活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经历;
3.2015年已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包括校庆期间校级奖学金和下半年校级奖学金)的本科生不再参评本次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本次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参评2016年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4.本科生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5.“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度评优工作中不能同时兼得;
6.评奖评优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7.凡在上一学年至全校表彰文件发布前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处罚、处分的(包含已经存在违纪事实但之后受处罚、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8.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五、评奖材料提交要求
(一)评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附件4-1、4-2,一式一份)中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本人的实际表现,并将《申请表》上交学院;
(二)各单位于11月23日(周一)前将本单位评奖评优材料提交。相关文档、表格见附件4,各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请见附件5。
联系人:刘俊英; 联系电话:2180211。
附件:
1.厦门大学评奖评优相关评审办法
4.厦门大学2015-2016学年评奖评优申请表、汇总表、备案表
5.厦门大学2015-2016学年评奖评优各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