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志愿者服务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人: 刘洁 | 发布时间: 2011-09-26 | 阅读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志愿者服务工作,保证学院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申报和认证工作应当本着真实、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所有志愿者服务申报工作都必须在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网的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管理系统中进行 。各志愿者必须完善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便于志愿工作的联系和开展。 第四条 法学院各学生机构、各社团举办学生活动如需招募志愿者,需在活动开始前一周将志愿活动申请材料发送至xmulawaid@163.com, 统一录入“厦门大学青年志愿服务网”发起活动。申请材料需写明:(依表格“志愿活动申请表”填写即可,见附件一) (一)志愿者服务项目名称 (二)活动时间 (三)活动地点 (四)组织单位 (四)活动负责人 (五)负责人联系方式 (六)招募人数 (七)志愿服务小时数/人 (八)活动简介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通知其招募的志愿者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登陆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网系统提出申报,并同时向本协会提交包括志愿者名单、个人实际服务小时数、服务评价在内的统一证明材料,由本协会进行系统认证。 第六条 志愿者应在所参加志愿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登陆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网进行申报,报名截止后不再接受该项目的系统服务申报。 第七条 除了在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网上已经发起的活动外,个人另行参加志愿活动的,应填写“志愿服务申报表”(见附件二),申报表应加盖活动组织单位公章方可提交认证。 第八条 凡在校的厦门大学学生在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管理系统注册成为志愿者,均可获得一本《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存折》,存折作为文字证明材料可用于工作、出国申请等,供本人使用,不可外借。 第九条 志愿者自行填写服务时间存折中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存折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管理系统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志愿者应在志愿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存折与相关活动证明一并提交各班负责人,由各班负责人在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统一交至B-132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并于该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至办公室领取已认证的存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依照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青年志愿者。  (一)累计达到30小时为“一星志愿者” (二)累计达到60小时为“二星志愿者”  (三)累计达到100小时为“三星志愿者”  (四)累计达到200小时为“四星志愿者”  (五)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十二条 逾期或令其参加志愿活动但未提交相关志愿者服务证明材料的志愿存折不予认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施行。 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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