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 张晓强 | 发布时间: 2011-12-31 | 阅读数: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我校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的《厦门大学2011学年度学校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经研究,学校调整了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学校补充医疗保障;三是补充商业保险。具体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门诊和住院就医的补充保障项目由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演武分院(下称演武分院)承接 1.参保学生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演武分院和漳州校区医务室进行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由演武分院报销80%,学生个人承担20%。报销最高限额为0.5万元。 2.参保学生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演武分院和漳州校区医务室进行住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在医保最高限额以下报销80%,在此限额以上报销90%。住院治疗的最高保障金额为20万元。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保我校学生团体定期、意外残疾和重大疾病项目 其中,团体定期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意外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为20万元,重大疾病(28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费每人每年28元,由学校承担。具体方式:学校将保险补贴(每年28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保险费用为14元)打入学生一通卡后,再将相应费用代扣,最后由学校转账至保险公司账户。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补充医疗保险补贴发放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代扣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特殊时间段医疗费用的报销 学生在报销寒暑假期间、外出交流实习期间、社会保障卡启用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时,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委托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补充医疗报销。 2.自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将相关材料交给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补充医疗报销事宜。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我校设立受理点,本部在学生事务办理大厅(南光四101办公室),漳州校区在漳州校区医务室,受理时间均为每周四下午14:30-17:00。 四、其他问题 1.学生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演武分院、漳州校区医务室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障待遇。 2.学生先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演武分院、漳州校区医务室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经演武分院、漳州校区医务室同意转入厦门市其他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可以享受学校补充医疗保障待遇。学生应委托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经演武分院同意转诊产生的补充医疗保障部分费用的报销。 3.学生自行到演武分院和漳州校区医务室以外的医院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学生仅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法享受补充医疗保障待遇。 《厦门大学学生医疗保险手册》及学生工作处主页此前发布的有关学生医疗保障的通知等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请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次制度调整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立即通知本单位所有参保学生。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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