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1、新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理论2、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3、民法典与权力控制4、中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三次讨论综述5、对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再认识6、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7、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8、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在苏-俄本身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流变 ——兼论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分歧9、论“确定”与“调整”相结合的折扇骨式的民法对象理论二、 人身关系论10、“人身关系”流变考11、再论人身关系12、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苏联、俄罗斯到中国13、论失权14、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15、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 ——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16、《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三、财产关系论17、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18、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及其影响19、认真地评论穷人非真人说20、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四、“平等主体”论21、“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2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23、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