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由于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在动态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及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结合,同时,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事实认定或是法律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贯穿始终,因此,“能动司法”是司法的本质特征。但就世界范围的经验来看,“能动司法”主要或者可以说基本上体现于个案的审理中,案件与争议亦是审判权运行的基础。然而,我国法院系统的“能动司法”则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所倡导的“能动司法”更多地体现于个案审理之外的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等的司法创新活动中。那么,这样的一种“能动司法”进路是否可以维续?它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具有多大的助益?而如果这样的一种耗费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大量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能动司法”,并未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各级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去反思并寻求规范我国司法运作的理性路径?本书正是基于上述问题,对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之进路与实践的异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模式及路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实践等三个方面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一直以来的司法创新进行全面的评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之改革、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机制之理性定位、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机制之建构对我国法院能动司法等司法机制的优化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进路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