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中个人自由的限制、道德领域的公私界限以及法律的介入点,这是德富林勋爵在该书中讨论的若干核心问题。关于同性恋问题的沃尔芬登报告主张存在一个位于法律之外的私德领域,德富林驳斥了这一相反论点。不论何种情况,争论取决于公私领域的定义,而在写作过程中,德富林勋爵考察了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中的教义,那是诸多论证的渊薮。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世俗社会,所以就不再允许通过某一宗教信仰证成任何法律,尽管由于其命令与禁律的力量,道德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教。然而,德富林坚决主张,法律仍纯粹关乎共同道德事实,而非关乎法律应当如何的任何哲学或宗教观念。立法者应当弄清的不是正确信念,而是共同信念。那些服务于法律的人有责任保护“实然法律、实然道德、实然自由——它们并不完美,却保持其社会之既有而不至沦丧”。辑于该书的七篇文章曾作为英国与美国的讲义发表于不同时间。然而它们都围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宗旨而相联,并详细考察道德律与刑法、准刑法、侵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各部门法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