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衡杯”高校法律文书写作大赛初赛学生来信的回复

发布人: 宋磊华 | 发布时间: 2015-04-23 |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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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盛盛";<>;

发送时间: 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 中午1:56

收件人: "酥童鞋"< 757792906@qq.com>;

主题: 【咨询】关于“天衡杯”高校法律文书写作大赛的相关问题

 

你好:

今早于贵院网站上看到了此次法律文书比赛的复赛名单,尽管遗憾未能入选,但仍感谢贵校能提供这么一个学习的机会,见到同校的同学和师妹有入选者亦感到十分高兴。

现有如下两个小小请求:

1、能否提供贵院对于此次比赛评选标准之说明;

2、能否给出评委老师对于初赛案例中的官方参考意见,因为就该案而言,本来就颇有争议,事实上在本人学习刑法之时本案中涉及的实体问题不同老师亦有完全相反的不同观点。

故此意见于本人学习亦颇为重要,恳请答复,感谢再三!

若能提供主办方认可的优秀判决书范例本人亦十分欣喜!

打扰之处还请包涵!

 

 

 

盛盛同学:

你好!

你的邮件收悉。本次竞赛活动工作人员苏同学收到你发来的邮件后,立即将其转达给“天衡杯”高校法律文书写作大赛评委会,后又遂即转达给评卷老师。作为初赛评卷老师,收悉你的邮件后,我们非常重视,立即查阅你提交的答卷并对照比赛规则、评选标准进行商议。现就你的来邮和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表达谢意和心里话

作为评卷老师,我谨代表评委会首先感谢你积极参加本次竞赛活动,并对你为本次竞赛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满意。尽管你遗憾地未能入选复赛,但你的参与精神、认真态度及作出的努力,评委会及评卷老师都表示予以充分肯定。

二、关于入选复赛的评选标准问题

这次竞赛活动的初赛题目是撰写一审刑事判决书,评委会及评卷老师掌握的评选标准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考察参赛文书(一审判决书)的格式规范。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格式规范考察、评判参赛者提交的答卷是否符合规范化的格式要求,对于不符合规范化格式或者格式有欠缺的答卷初步予以淘汰。二是考察、评判参赛文书的内容。即按照正式一审判决书的内容要求考察、评判参赛文书是否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对于内容有缺漏或存在不足或有一定毛病的答卷进一步予以淘汰。三是综合评判参赛文书的质量。即对于按照前两个标准筛选后备选的答卷,进一步从格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综合评选入围答卷,即优中选优、好中选好。对于内容方面,在答卷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的要求下,着重考察、评判参赛文书特别是主文部分的内容:(1)次序是否妥当;(2)语言文字表达水平如何;(3)表述的逻辑性;(4)说理是否充分、有力(主要是“判决理由”部分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概括归纳及对争点的把握,以及裁判者作出裁判之理由的阐述、论证能力——这是内容方面评选参赛答卷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体现参赛者专业水平、学习能力的重要方面);(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点也不能疏忽)。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格式方面。包括一审判决书在内的刑事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1999年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为文下发各级人民法院,要求遵照执行,故而本次参赛答卷尽管是模拟一审刑事审判进行写作,但必须按照规范化的格式(样式)撰写一审刑事判决书是评委会确定的一项硬性的要求和评卷(评选)标准。由此,不符合规范格式或者格式有所欠缺的答卷,评选时初步会被淘汰掉,无法入围复赛。

第二、内容方面。一份合格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除了格式(样式)规范外,起码的要求是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以及次序妥当。一般来说,正式的、真实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案件)按其顺序(次序),其内容和判决书要素应当具体包括:(一)首部(文号或案号不能少);(二)公诉机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辩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有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形);(三)案由、案件审理过程;(四)检察院的指控(包括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为了支持指控提供的证据材料);(五)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具体事实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这是判决书极其重要的部分。正式的、真实的刑事判决书必须反对或者避免过去那种不列具体证据并加以分析、说明而笼统地说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这类的写法。本次竞赛中,为了写作的实际需要,允许参赛者对“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等5个事项进行合情合理且切合司法实际的技术处理——详见初赛题目的答题说明);(七)判决理由(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的归纳、概括及分析、评判,倘若涉及有罪无罪等控辩争议的,必须对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概括及准确把握,然后进行分析、评判及作出是否采纳、采信的认定;二是“本院认为”部分,即正面立论阐述、分析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及依据。这是判决书最难的部分,也是最能反映写作者水平的最重要指标);(八)判决结果(也称判决主文,包括作出判决的法律条文依据——一般来说,有罪判决的必须引用刑法总则、分则的法条,无罪判决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法条);(九)交代上诉权利(以“如不服本判决……”表述);(十)尾部(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法院印章、制作判决书的日期)和附注事项(需要注明的事项。一般要包括“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次竞赛活动中,初赛的评卷老师正是依照上述评选标准,对所有参赛的答卷进行认真、审慎的评阅,不断过滤、筛选,反复研究,最终拟定进行复赛的人选(名单)。

三、关于你的答卷为什么未能入选复赛的问题

评卷老师再次调来你提交本次竞赛的答卷,并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仔细地审读、评阅。这里,评卷老师以坦诚的态度告诉你,你所提交的本次比赛的答卷质量不错、写作水平蛮高的。其中格式方面总体符合规范,内容方面也确实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之所以遗憾未能入选复赛,估计是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本次竞赛受到全国高校法律学子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参赛者十分勇跃,参赛好手众多、竞争激烈(评委会共收到800余份参赛答卷,其中本科生组400多份答卷,参赛高校80余所——除了法律界久负盛名的“五院四系”外,还有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名校参加,即使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学校也积极参赛并提交了数量不少的高质量参赛作品)。经评卷老师评阅,发现所有参赛作品总体质量都相当不错,格式完全不符合规范的答卷极少,少部分答卷格式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缺陷或不足,这样一来,初步取得复赛资格的只能是那些格式完全(或者总体上)符合规范的答卷。紧接着,令人犯难的是,格式完全符合规范的答卷其内容大多符合写作要求,水平实在难分伯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在众多的“进入法眼”的备选答卷里本着“优中选优,好中选好”的原则,不断筛选、反复斟酌,力求将更好、更有水平且更具竞争能力的参赛作品挑选出来。即使如此,我们仍然诚惶诚恐,一则担心“看走眼”遗漏或者疏忽了那些好作品;二则担心怠慢或委屈了热情参赛的众多法律学子。也正因为如此,评卷老师评阅答卷后,鉴于好的参赛作品非常多的实际情况,建议评委会增加复赛名额,后经评委会研究,决定在原定50名复赛名额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增加了20名复赛名额。即便这样做,实话实说,恐怕也未能完全满足许多勇跃参赛者的要求,而且刷掉一些较好的参赛者对我们来说也难免于心不忍。故而在这里,你未能入选复赛,我们只能对你说声抱歉了。

第二、细究起来,你的参赛作品也确实在格式和内容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或者不足。主要有:(1)辩护人的位置放错了,竞赛题的材料中已经给定了被告人滕XX有委托的辩护人,故其位置应当放在被告人滕XX后面。(2)“经审理查明”部分,将法院“另查明”的事实部分放在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后面,这不合适。正确的做法(写法)应该是,先表述法院查明的具体事实,然后再统一列明“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即具体的证据材料。(3)判决理由部分对于控辩争议的焦点(争点)的归纳、概括不是十分到位(本案中,滕XX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与高尔夫遗失球的所有权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也就是说,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人滕XX捡拾高尔夫球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必须明确和解决的是会员打出去而未找回的球,在其放弃寻找该球并离开球场后,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而才能正确地认定罪与非罪。一审判决书应该先对这种控辩争议及其理由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然后再阐述、论证法院的观点)——不过,要说明的是,你的答卷中并不存在“判决理由”方面重大的毛病或缺陷,而是相比较更优秀的答卷或者贵校入选答卷而言,你的答卷中存在着评卷教师认为的“稍有不足”,倘若不是竞争激烈的因素,这种不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4)附注事项缺失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一内容。总之,你的参赛答卷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瑕疵或者不足,加上前面第一个因素的考虑,我们只好对你的答卷忍痛割爱了。对此,希望你能够理解。

四、关于你所提到的“初赛案例中的官方参考意见”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的看法及答复意见是:

第一、初赛案例的出题本意和考察的侧重点(目标)在于,提供一个真实的案例供学生按照、模拟真实的审判撰写一份合格、规范的一审判决书,从而反映、体现出学生(参赛者)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按照本次竞赛组委会的初衷,举办本次“天衡杯”全国高校法律文书写作大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普及法律文书和公文写作知识,锻炼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文字表达能力”。因此,我们的意见是,法律文书写作竞赛不同于辩论赛或者“模拟法庭”课程,更不同于“案例分析”,对于该案(初赛案例)的性质界定不必过于看重或者花过多的心思考虑。

第二、倘若非得提出该案定性或者实体问题的所谓“官方参考意见”的话,我们倾向于该案无罪的观点。如前所述,该案中,滕XX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与高尔夫遗失球的所有权有直接的联系,这是该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也就是说,该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人滕XX捡拾高尔夫球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必须明确和解决的是会员打出去而未找回的球,在其放弃寻找该球并离开球场后,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而才能正确地认定罪与非罪。对于这种有罪无罪争议很大的案件,不仅研习刑法的学生、老师中会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便该案在真实的审判过程中也分歧很大。我们之所以倾向于认为该案无罪,理由主要在于:一方面,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被告人捡拾的高尔夫球归属于高尔夫中心所有。换言之,本案所涉高尔夫球应为高尔夫度假中心所有的证据不足,更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球员将自己的球或者购买的球带入高尔夫度假中心,比赛时打出去而未找回的球,在其放弃寻找该球并离开球场后,该球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遗失物”而实际上是球员的“抛弃物”。因此,球员抛弃的高尔夫球应属高尔夫度假中心所有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滕XX捡拾高尔夫球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至于滕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附于其存在的对被告人段XX、龚XX的指控亦不能成立。基于这种理由,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本案审理当时的法律规定,现为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以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理由,判决该案被告人滕XX和被告人段XX、龚XX无罪。

当然的,这种“参考意见”也只是供你和其他参赛者参考。倘若有进一步研讨该案性质的兴趣,希望在“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或辩论赛等课程(或场合)加以进行——弄清或者准确界定该案的性质,从刑法、刑事诉讼的专业角度来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意义的;深入研究该案的性质,对于法律学子的学习和能力锻炼来讲,不仅是有趣的,而且是有价值的。

五、关于提供或公布主办方认可的优秀判决书范例的问题

对于是否向参赛者提供或者在网上公布主办方认可的优秀判决书范例(其实是参赛答卷)这一问题,本次竞赛活动的主办方尚未商议、研究,竞赛进程中也尚没有这项安排,故评委会及评卷老师不敢自作主张。应该说,你的这一提议很好,我作为评卷老师会及时将你的意见转达给竞赛组委会尤其是华人策略综合讨论相关领导。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由于目前只是初赛环节,赛事正在进行当中,紧张、激烈和更高水平的竞赛活动将是后面的复赛、决赛,故而在目前向参赛者提供或者在网上公布主办方认可的优秀参赛答卷未必合适,恐有诸多不便。至于在竞赛结束后或者合适的时机,组委会认真、精心挑选出那些各个环节优秀的参赛答卷予以公布,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个可以考虑的选项(但这仅是个人观点,并不代表组委会)。

以上答复意见,供你参考。倘有不周之处,敬请谅解;倘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的批评指正意见。

 

祝学习快乐!祝学业进步!

 

 回复人(评卷老师):郑老师

 2015年4月22日

附件:规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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