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8月22日11时30分许,厦门市思明区胡里山路10号601室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1平方米。火灾中房主张志平受伤,火灾烧损厨房内的橱柜、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60元。当日张志平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于同年9月26日出院,共住院35天。张志平称其于2011年7月25日15时48分拨打了刘荣森的电话(通话时长为53秒),要求刘荣森送一瓶家用瓶装液化气。刘荣森送来液化气后,进行安装调试,点火试用无碍后离开。8月22日中午,张志平要做中饭,打开燃气灶开关时,突然起火,油锅燃烧,发生火灾。张志平被送往医院。入、出院记录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Ⅱ°67%(深Ⅱ°58%)。”
2011年8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公安消防大队为调查案涉火灾事故,委托厦门荣祥发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液化气钢瓶(钢瓶编号:G394487,瓶体标明“华润燃气”字样)进行安全检测。2011年8月23日,厦门荣祥发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论报告》称:“此钢瓶未发现异常,无气孔、无泄漏情况,检验结论合格”。后厦门市思明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1年8月30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厦门市思明区胡里山路10号601室厨房减压阀与液化石油气钢瓶接连处发生泄露,燃气灶明火引燃泄露的液化石油气所致。”
张志平于2012年1月9日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其致残等级进行鉴定。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于2012年1月31日出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2012】临鉴字第X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张志平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
曾厝垵燃气供应点为经厦门市政园林局批准设立的燃气供应点。刘荣森经厦门市市政公用协会业务培训合格,持有华润燃气送气工的上岗证,案发时刘荣森在华润燃气曾厝垵供应点从事送气服务。华润公司指出张志平没有拨打华润燃气的服务热线或送气站点的联系电话,而是直接与送气工刘荣森联系送气,刘荣森送的瓶装液化气不是华润的燃气产品,是黑气,且刘荣森与华润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非华润公司员工,华润公司对本起火灾事故不承担责任。
张志平于2012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润燃气及刘荣森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以及火灾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等费用。
张志平系厦门市营平工贸公司的员工,月工资6260元。此次受伤医药费花费38480.25元,住院期间张志平每天支付100元给护工,来往医院与家里支出2065元的士费,伤残鉴定费支出1000元。
2011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485元;2011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314元。厦门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60元/天,国家每月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
张志平要求华润燃气及刘荣森支付营养费2万元、后续治疗费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张志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厦门市营平工贸公司的职工,住厦门市思明区胡里山路10号601室。
曾义,女,1938年12月9日出生,无业,住厦门市思明区胡里山路10号601室,张志平之母。
秦美,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厦门冷冻厂职工,住厦门市思明区胡里山路10号601室,系张志平之妻。
张晓晖,男,2000年3月28日出生,厦门科技中学学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胡里山路10号601室,系张志平之子。
张燕平,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厦门金海岸商务酒店经理,住厦门市西林东里28号1701室,系张志平之妹妹。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天伟,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熊山路1107—1110号。
刘荣森,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17号之2—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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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案情与原案基本一致,当事人资料已全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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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格式规范,事实叙述完整,裁判理由充分。
2.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3.准确选择管辖法院,准确引用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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