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于2019年4月19日-20日在重庆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证券市场法治变革与创新”。会议期冀通过深入研究、充分探讨,为我国数字经济时代证券市场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为证券法修改和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完善贡献智慧。
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肖伟教授的带领下,王兰副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刘博涵一同参加了本次会议。肖伟教授在“人工智能与证券法治”分论坛担任主持人。
王兰副教授则在“大数据与证券法治”分论坛担任评议人,并在“科创板与互联网金融”分论坛作了“公私权共治下互联网金融协同规制探讨”的主题发言。
王兰老师首先提出互联网金融规制存在国家治理结构性危机。然后,她分析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规制范式正向协同跟信任的范式转化,并且关注到社会自治力量,尤其是行会治理在互联网金融规制中的作用。王兰老师主张从合规监管和成本控制的方面优化互联网金融自治,从公权和私权良性共治化解互联网金融规制的困境。最后,她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协同规制,一是文本面向的规范结构,二是效能面向的组织结构。
为激励广大证券法学研究人员潜心科研,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本次年会设立评奖委员会对收到的120余篇参会论文进行优秀论文评选。初评委员会由8名委员组成,他们分别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四川社科院、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每位委员根据“同单位回避”、“师生回避”原则,以计分形式对参评论文评选,按分数高低评选出20篇入选论文进入终评,最后评选出15篇获奖优秀论文。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刘博涵撰写的论文《普罗透斯之脸:加密数字货币的双重属性、法律风险与刑法控制——以比特币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分析为视角》获得优秀奖,并受邀参加会议作主题发言。
刘博涵表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2013年和2017年分别出台了两份文件对比特币和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规制,该两份文件可以说是进行了堵截式监管。这当然有利于防控风险,但像从前一样,也压制了金融创新,导致金融抑制。监管部门以缺乏“法偿性”和“强制性”为由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这样的定性将架空某些刑法规范,导致刑法无法适用的风险。首当其冲的是刑法上货币类犯罪的罪名,因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都必须是法律认可的货币,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此类罪名便无法适用;其次,以比特币为中介在境内、外进行实质上的外汇兑换行为将被定性为特殊商品买卖行为,外汇犯罪罪名被架空;同时,涉税犯罪罪名也会被架空。而对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没有挖掘出它的金融工具属性,将导致非法经营罪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规定无法适用。旨在保护金融投资者的相关刑法罪名,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罪等亦无法适用。
刘博涵认为,“法偿性”和“强制性”不是货币的本质属性而只是现在常见的法定货币表现出的特征,以该特征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是本末倒置。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考察,应回归到货币“一般等价物”的经济学定义并结合货币的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流通手段、价值贮藏、世界货币等职能进行具体分析,藉此便可以发现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此外,比特币还表现出了充分的金融工具属性:其一,在中国境内比特币商品、服务“购买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大批投资者加入到比特币的买卖大军中,正是为了利用其套利、投资(投机)、兑现法定货币的功能,而这正是其金融工具属性的体现。其二,2017年12月,比特币期货已经通过自我许可程序先后在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上市,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成了比特币的金融工具属性。
针对比特币的特征和风险,是可以通过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来规制的。但是,为防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应将加密数字货币认定为《证券法》上的“证券”,进而有效组织现有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对之进行规制和风险防控。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在科学认知比特币属性和交易经济机理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立法。
近年来,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特别注重整合不同学科背景师生的研究力量,对金融法规范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针对性的研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伴随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应对数字经济创新对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挑战,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将进一步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组织学科背景更广泛、更丰富的师生研究金融法的新问题、新现象,担负起为金融、资本市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持的时代使命。
文/图 厦大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