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预审材料审核要点

发布人: 刘群鑫 | 发布时间: 2020-11-30 | 阅读数:

发展党员预审材料审核要点

           

一、入党申请书

1.递交入党申请书时是否年满18周岁(重点)

2.入党申请书内容(重点)

1)入党申请书作为最早、最重要的一份入党材料,落款时间不允许涂改

2)引用党章时是否存在引用旧党章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党的性质“两个先锋队”表述等重要章节的引用中是否有错误、不规范,文中是否存在错别字等问题。

3)个人思想变化和心路历程的撰写中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描述事件与时间矛盾的情况。比如:本人大一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却在文中出现“大二”“经过两年的培养”等内容;或是十九大召开前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却出现了十九大的相关内容等。

4)“我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自传

1)自传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全面介绍自己的历史及思想演变过程的书面材料,它是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全面汇报自己情况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助于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的、历史的了解。

2)自传开头需按格式写明学习、工作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3)自传落款时间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

 

三、思想汇报

1)每三个月应提交一次思想汇报,并如实将提交时间填写在表格里,要注意每次的提交时间应在相应培养考察联系人意见落款时间之前。思想汇报中注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表述要规范,避免党内专用词语表述不准确,避免语言假大空、脱离实际;不得存在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描述事件与时间矛盾的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党支部和联系人应要求重写。

2)思想汇报时间要如实填入考察表中,且早于联系人考察意见、支部考察意见1-2天,联系人和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在本阶段的实际表现和提交的思想汇报给出培养考察情况意见。

 

四、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填写

1.基本信息

填写要完整,没有的信息要写无,不要留白。比如:民族,应写“汉族”,不要写“汉”,文化程度,应写已取得的最高学历。

2.个人简历

3.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1)要注意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指: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自幼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与本人联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和近姻亲,如伯叔姑舅姨和岳父母、公婆,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上述人员中与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不应列入(此处列入人员要与考察表的政审综合意见和自传中一致)

2)至少填写两位。

3)“单位职务或职业”要填写完整、具体,如无实际工作单位的,填写“xxxx市……xx村村民/xx社区居民”。

4.奖惩情况

应写明何时、在何单位、受哪一级表彰或处分。奖惩情况以填表时的情况为准,不得在填表时间节点后补填。没有奖惩的应写“无”。

5.填表人、填表时间

填表人的签名不要遗漏。填表时间应为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党支部意见时间之后),基层党委备案意见之前。

6.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情况

   1)谈话人必须是受党组织指派的正式党员,一般应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

   2)谈话的内容是谈话人要对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实际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并代表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今后的学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3202010月起印制的考察表无需填写谈话具体内容,但仍需完成该步骤写明谈话人与谈话时间

7.联系人

指定入党联系人时,其必须是正式党员,且须两名。如中途入党联系人有更换,也必须是正式党员。(重点)

8.群团推优情况

要明确推荐意见,并盖团组织公章

9.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意见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2)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一般从第一次提交入党申请书算起满6个月。

3)确定教工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一般从第一次提交入党申请书算起满2个月即可,具体情况,基层党委、党支部可灵活掌握。

4)基层党委备案意见,注意落款时间应在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意见之后。(重点)

10.思想汇报时间

如实填写。

11.培养考察情况(重点)

1)联系人签名栏要两个联系人共同签名;

2)联系人意见应系统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群众基础、学习(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要写明优缺点,特别是缺点和改进的意见;要注意关于缺点的表述。

3)支部意见要明确优缺点,突出入党积极分子在理想信念、入党动机、政治理论、组织纪律等方面的优缺点。考察意见要体现缺点在改进的趋势,不要不断出现新的缺点。

4)联系人考察意见和支部考察意见末尾需写上结论性意见:联系人考察意见末尾写上“建议支部继续给予考察培养”、支部考察意见末尾写上“同意联系人意见,继续给予考察培养”

5)自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考察记录每三个月要填写一次,每次记录落款时间应在党员提交思想汇报之后

6)培养考察情况和思想汇报一定要连续填写,不能有中断,一直考察到被发展为预备党员之前(不能通过党校后,没有发展为预备党员就不进行考察了。例如:第四次考察时间为20202月、上党校时间为3月、发展为预备党员时间为6月,则在上党校到被发展为预备党员期间还必须有第五次思想汇报和培养考察情况,时间为20205月,与2月份相隔一个季度)。如果第一次被确立为发展对象后未能发展,应继续进行培养考察,每三个月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直到下次讨论发展为止。

12.征求群众意见情况(重点)

1)每个发言人的发言情况要逐个单独记录、如实记录,不得出现泛泛而谈的情况,每个人要明确拟发展对象是否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是否同意确立其为发展对象。发言人数至少8名。

2)最后主持人做总结归纳性发言,要总结前文所述、具体评价指出优缺点,并给出是否同意其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征求群众意见一般采用座谈会形式,也可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参加人员应是对发展对象有一定了解的人,如同时对多个发展对象进行征求意见,应分不同组别进行,避免出现几十人参会只有几个人发言的情况。

13.确定为发展对象意见(重点)

1)从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到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至少要满一年。

2)确定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3)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及时报基层党委备案。基层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14.培训情况

15.公示情况(重点)

公示时间要满5个工作日。

16.政审综合情况(重点)

1)函调。函调范围为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如果祖(外祖)父母和本人一起生活的,也要纳入函调。已故亲属和未成年亲属不必列入函调,但要在政审综合情况中说明。函调出具单位(盖章单位)一定要是党组织或组织部门,可以是党支部,是党委、党总支,也可以是党委组织部门或党工委,但不能是行政单位或部门。

注意:如果函调对象在有党组织的单位工作(学习),则需由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出具调查证明材料;若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党组织,则向所在社区或农村党组织函调,并如实出具说明(学院党委盖章)。

2)要根据函调情况写清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等;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如何;有无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受过什么处分、判过什么刑、本人态度如何,现实思想、工作表现如何,在关键时期的表现等。所谓关键时期,是指对全国全党有深远影响的政治事件等。对这些方面问题的审查,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结论要准确。

3)政审综合情况中的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审情况要与本表第一页部分相对应;个人材料中所填的地址和提供政审证明的党组织地址不一致时,需核实,如有特殊情况请作出说明。

4)政审综合情况最后一定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审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是否同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入党问题。

5)综合政审情况落款时间应在上级党组织预审意见落款时间前。

6)综合政审情况内容较多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政审综合情况”一栏可以不填写,可以单独附页“政审综合情况”,并在表格中填写“见附页”。

17.上级党组织预审意见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关于程序的先后顺序:(重点)

确定为发展对象意见—(培训情况/公示情况/综合政审情况此三项不分先后)—上级党组织预审意见。

2.预审材料清单: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自传;

5)政审材料(包括函调回函);

6)党校成绩单;

7)其他说明材料。

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单不再要求放到入党材料中,学院党委在预审时要对发展对象挂科与否进行把关(如有挂科,则重修通过后再发展),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绩排名高低不作为其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硬性标准。党校结业证书不用归档。

3.内容有涂改的地方,特别是签名、日期等关键位置,需要按手印,应当尽量避免错别字和大面积涂改。

4.考察表中若出现附页材料,请在表中相应栏目写上“见附页”,将附页粘贴在相应位置,并在附页和表格上加盖骑缝章(盖手印并签字或盖党委章)。附页的落款签字和日期不要放空。

5.接续培养问题:

1)外校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在经及时材料审核、支部讨论后,若材料齐全、程序完备,符合认定其身份条件的,在“群团组织推优情况”一栏中写清何时经何学校何团支部推优,并在“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意见”一栏写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决定认定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继续给予考察培养,同时经基层党委备案同意。

2)本校升学的入党积极分子也需要经过步骤(1)认定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并启用新表。

3)因材料不完整或考察程序不规范,或考察过程中断,且函询原单位无法解决的,无法认定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可根据本人表现重新确立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委组织部/党建办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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